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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与仲裁部门联手释法值得推广


    作者:侯文学   来源:和讯网    更新日期:2008-07-11    浏览次数:

      从7月7日起,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省正式实施。这一在全国尚属首例、由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手释法的做法,颇值得称道。

      广东省高院和仲栽委所以要联手释法,是因为自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该省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的趋势。今年1至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现象。广东省高院和仲栽委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指导意见的。(见2008年7月8日《南方日报》)

      法院和仲栽机构联手释法,显然有诸多好处。首先,能够统一仲裁和法院审理标准。无庸讳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虽然为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有的条文还比较原则。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草案)》于5月8日公布征求意见,但有些实施条款在理解上仍有争议。广东高院和仲栽委率先释法,显然能够避免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理解和运用法律、处理劳资纠纷上各置一辞。其次,有利于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调解和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上的衔接。劳资纠纷案件的审理,一般为先仲裁后司法,即不服从劳动仲栽结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统一标准、明确程序,就实现了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这无疑会为劳资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畅通的渠道。此外,会提高劳资纠纷案件审结的效率。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的不同一和裁审程序衔接不畅,势必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进度。提高了审结效率,无疑会受到劳资纠纷双方的欢迎。

      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纠纷,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关系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广东省高院和仲栽委联手释法的举措,意义就在于此。他们的做法,应当对各地有所启发。

    (责任编辑:hx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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