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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高速收费信息须完全公开


    作者: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日期:2008-06-26    浏览次数:

      北大三位法学教授提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日前有了新进展。6月24日,三教授收到了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复函。然而答复只是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近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未对教授们提出的“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回应。而另一被申请人首发公司则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教授们表示将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

      从对公民诉求的重视态度以及初步的回复,包括其复函格式来看,有关部门信息公开的努力值得肯定,但依然未达到公众预先的期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至今,已近两月。公众对《条例》的施行寄予厚望,为了让有关部门充分准备,从《条例》的通过到正式施行,留了一年零三个月的“准备期”。如果现在还说“准备不足”,也许在于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重视不够,对这部行政法规缺乏遵奉之心。那么,要让《条例》从纸面走向地面,从自律走向他律,需要引入外部监督。对于法治建设,尤其是促使依法行政上,法律人责无旁贷。

      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的具体情况公众一直无法透彻了解。近十年来,从不同的渠道传出的信息均表明,该公路收费资金早已远远超过了贷款总额。其中国家审计署于2008年2月27日发布的审计公告称,利用财政资金和部分银行贷款建设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而这条公路从1993年开始收费,至2005年底已收取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

      审计署公布的收入是截至2005年,那么,从公路开通至今,到底收了多少钱?正常的开支又是多少?这些开支到了哪里?这一系列问题似乎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答案。

      见之于媒体的审计数据不可谓不权威。但就在几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接力问责下,首发公司仍然我行我素,且对三位公民提请的信息公开,至今不予理睬。一个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司就这样轻易绕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并非法律的盲区。事实上,《条例》第37条已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由此条款出发可知两个事实,一是作为公共交通企业的首发公司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参照《条例》公开。“参照公开”也应公开,而不是非得等到具体办法出台之后才能公开。

      此外,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作为收费公路的监管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将球踢给首发公司,有监督缺位的嫌疑。监管机关对被监管的事项存在信息不明,相应数据都要临时假求于经营者,这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能实施有效的监管。

      服务型政府的落点是行政为民,起点在政务公开。对行政机关来说,如果政务不公开,如何彰显行政为民?若公众面对的是封闭信息,一切权利都将无从谈起。三教授为公民知情权所进行的努力,才刚刚开始。

    (责任编辑:hx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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