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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证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公正
作者:吴睿鸫 来源:红网 更新日期:2008-01-10 浏览次数:
江苏省环保厅日前向媒体表示,由该厅牵头制定的《长三角两省一市环境合作平台建设工作计划》已于近日完成,将率先在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培育成熟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东方早报》1月9日)
由于排污权交易在国外的成功实践,我国不少省份都纷纷引来这“洋玩艺”,拿到国内来推行。
现在,江苏省环保厅所牵头的长三角两省一市,也开始着手研究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公共政策。
然而,自1999年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第一个试点实施以来,这项“听起来很美”的制度,并未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相反,有不少省份却遇到了肠梗阻,难以真正推行。譬如,旨在改善珠三角空气质量的粤港《联合声明》已签署五年,然而在“雷声大雨点小”的质疑声中,《联合声明》的“美好愿景”却因珠三角排污权交易《试验计划》难以推行而陷入僵局;还有,河南省自2004年开始实施这项制度以来,4年过去了,竟然没有一起排污权交易发生。
固然,排污权交易不仅能降底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但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权掌控在政府的手中,如何保证公平公正,怎样防止被强势利益多占,这也是目前排污权交易难以推行的最大难点。
笔者觉得,要做好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安排,就目前国内的市场环境而言,至少要满足以下三点:
首先,完善交易规则。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比如对交易程序的规定:想转让排污权的单位,应向某级政府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监测,确认其具备了超额削减污染物的能力的,方可发放证书或签协议确认等;对成交后违反交易合同的,政府应制订相应的惩罚制度等。与此同时,制度细节的操作也不容忽视,譬如核定各个企业的最大允许排污量指标,而这一点也恰是目前排污权,以稀缺要素身份进入市场过程中最大争议的问题。
再者,合理配置排污权。所谓排污权初始配置,是指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进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的好坏,不但直接关乎到排污企业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公正的排污权分配,则直接关系到这项公共政策的成败。
此外,制定法律法规。在国外,大都注重排污权交易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美国早已通过了《清洁空气修正案》等,而在中国排污交易法规则存在着法律真空。进一步讲,眼下中国现有的技术环节、市场信用体系等,也都存在明显缺陷。可以预见的是,在政府监管不到位和违法成本低廉的大气候下,能否真正促使企业去遵守游戏规则,无疑是一个未知数。
总之,惟有建立科学、公开和公正的初始分配机制,排污权交易市场才能步入良性轨道。
(责任编辑:hx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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