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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和推动地方农协立法


    作者:仝志辉   来源:    更新日期:2008-01-09    浏览次数:

            中国农村自1978年以来开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2亿多从事兼业生产的农户成为微观市场主体,农产品的市场体系也逐步形成,但是一直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使这些巨大数量的小农户和市场有效对接,使农户的农产品在市场上实现其合理的价格。由于农户数量巨大,在农户产品和最终市场之间的链条过长,农业产品的最终利润留给农户的就很少;同时,由于人多地少,农户的生产规模很小,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大多数农户都是兼业经营,专业化生产程度很低,家庭全部农产品和特定品种的农产品的商品化率都不高,即使这些产品都能在市场中实现一个好的价格,农户的收入总量也不会很高。因此,提高中国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的关键是使农民能够进入农产品生产过程之外的与农业有关的流通、信贷、科技服务等领域获取利润。这是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客观规律,越来越多的学者也认同这种认识。
            然而,在力图解决农户与市场衔接问题的20多年的努力中,中国选择的是一条依托政府原有的组织资源,更多由农民之外的主体力量介入的对农服务的道路。这一道路的选择是因为中国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这一道路努力的方向有一个中国式的名称,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1980年代,从经验出发,政府强调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已经形成的涉农服务部门,如农机、农技、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转变职能,并领头创办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便为农户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各自给以改革政策和资金扶持,这使得在县乡层次上成长出农机、农技、水利、植保、畜牧、气象、经营管理等多种政府举办的涉农事业单位,供销社、信用社等官办的垄断性的流通和金融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在这些组织的夹缝中成长起来;在1990年代,政府继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鼓励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农业大户进入农业服务领域,但面对各部门已经成长起来的涉农服务部门已经是无力约束和监管,致使在政策上强调各种农业服务主体要各自发挥优势,形成体系,共同发挥对小农的兼业生产进行服务的功能。
            但是,这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无法有效解决小农生产在市场体系中的合理收益和收入持续提高问题。这是因为:第一,在整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内部,强势的服务主体是既拥有国家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的各种官办的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他们既享有政府支持,又得先期进入市场乃至垄断市场的便利。而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上都处于劣势。农民基本上还是以生产环节为主,而在生产之外的服务领域,无法获得收益,而且由于服务领域具有强势地位,进一步压缩生产环节的利润;第二,由于服务体系的多数主体分属各个不同部门,各自强调其专业性,不容别的主体插手,而自身又千方百计扩展经营性服务范围,这使得在能取得高利润的经营性服务领域,各个主体服务功能重叠,存在大量不规范竞争,而无力可图的公益性服务领域,则各主体都不愿介入甚至放弃应有责任,形成服务空白。(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hx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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