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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


    作者: 张燕喜   来源:    更新日期:2008-01-08    浏览次数:

           “社会建设”要以民生为重点,以民生为重点,需要着重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这里重点谈谈“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问题。
            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深化分配制度改革问题,因为它事关人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十七大对此给以了充分的关注。

            一、 十七大报告对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新提法及其启示
    十七大对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作了新的表述,这涉及到以下方面:
            第一,在分配上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即“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第二,在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强调了“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第三,提出了逐步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的措施,为此,一方面要求逐步做到四个“提高”:一是提高居民收入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二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三是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四是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目的在于“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要求,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及“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平等,整顿分配秩序”。
            学习上述中央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新内容不难看出,中央十分关心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在这里中央不仅提出了许多创新理论,还提出了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任务,其目的在于要通过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体说来:第一,中央强调“坚持和完善”现有分配制度及进一步“健全”要素参与分配,目的在于调动各方积极性,从而实现“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第二,中央强调的四个“提高”,是对现有国民收入格局的重要调整,它有利于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增加广大劳动者的收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合理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真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中央强调的“保合”、“调高”和“取非”以及“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平等,整顿分配秩序”,就是要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防止两极分化,使全体社会成员逐步共同富裕。至于中央首次强调的初次分配也要注意“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下面还要论述,这里不多述。
            总之,认真学习中央十七大关于分配理论的新丰富和对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新提法,可以加深对我国国情的认识,增强执行中央指示精神的自觉性。

            二、对深化分配制度改革难点的剖析
    要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层面均存在难点。
            1、 从理论层面看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
            从理论层面看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既有已经争论很久的对现有“按劳分配”的理解问题;又有对中央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及“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等之后引发的新问题的争论。此外,围绕着中央在分配领域对“公平与效率”的提法及其改变,学术界也未达共识。
            2、 从实践层面看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
            从实践层面看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涉及诸多方面:
            首先需要对造成落实难的成因进行考察,我国财富的归集(尽管它不直接等同于收入的归集)途径有学者认为可概括为两大类:流量财富的归集与存量财富的归集:前者是通过①市场的初次分配,这其中既有正常的市场初次分配,也有非正常因素导致的分配;②财政分配;③以人情形式表现的、以腐败为实质的财富归集。后者是通过①国有资产的流失;②农地征用;③城市房屋拆迁归集的,当然,存量财富的归集也有以人情形式表现的、以腐败为实质的财富归集内容 。分析上述财富归集路径不难看出,我国的收入差距的扩大,既有经济上原因;也有政治上的原因 。
            其次,要分析在高收入者中落实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为缩小收入差距,中央提出对高收入者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的同时,必须要通过强化税收调节等措施,调节过高收入,特别要打破经营垄断。但高收入者是社会的强势群体,有时其背后甚至是政府(在行政垄断的场合),在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建立、更未健全,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下,真正落实谈何容易?
            再次,要分析在低收入者中落实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为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中央在报告中提出了“四个提高”,构想了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从“四个提高”看,主动权均不在低收入者手中,它的实施或要政府运作,或需企业完成。政府有政府的难处(有时还有切身利益),企业有企业的考虑,加之中国劳动力市场本来就供大于求,而且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企业还可从周边发展中国家寻求更廉价的劳动力,在这种状况下,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等操作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从“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看,如果收入仅够消费,拥有财产性收入也就没有了可能。
            最后,政府财政在落实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中也存在难点。这主要表现在政府财政对收入的调节能力受到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以及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的制约而不能很好发挥作用。
            可见,真正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部署,还任重而道远。

            三、 对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几个理论观点的认识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涉及到诸多理论问题,对此进行思考一是因为理论问题认识上的不统一,总会或多或少干扰中央指示精神的贯彻执行;二是因为对实践提出对策性建议会涉及方方面,一言难尽。
            第一,要用发展的观点正确看待与理解中央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发展与丰富。在我国生产要素参加分配不违背马克思关于分配的源泉的基本观点,因为“所有权是收入的源泉”。与我们不同,马克思认定资本主义按资分配是剥削的要害在于资产阶级的“第一桶金”来的龌龊;而在再生产中他们又是用剥削来的钱作为进一步剥削的手段。至于现阶段我国之所以采取“相结合”的分配原则,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导致的“不够格的社会主义”不是马克思所构想的未来社会,所以它不能实行“本来意义”的按劳分配;同时,社会主义性质又决定它也不能像资本主义那样“按资分配”所致。对此,还可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现阶段生产要素仍以资本、劳动力的形式来表现以及中央的决策为“相结合”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平台三个角度进行阐述。
            第二,不能离开生产力发展水平抽象谈论剥削,要正确认识我国仍存在的“非劳动收入”。现阶段我国存在剥削现象尚不可避免,而且在现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剥削又不可取消,与此同时又不可忽视它存在的负面影响,要将其控制在社会可容纳的范围内。为了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劳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党中央将资本的收入界定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将私营企业主界定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这实际上是在注意了理论分析和政策对待的区别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第三,要特别关注中央对“初次分配”也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的新提法。提出该要求是对分配领域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又一理论突破,该观点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决定分配的基本原理,初次分配比再分配主要的多。
            第四,要重视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资本问题的探讨。在中央强调“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今天,重提“劳动力成为资本”命题意义重大:它可以为实现“劳者有其股”的构想寻求依据;它能为深化国企改革作出贡献;它可为提高人力资本投资提供理由;它还可为重建收益机制提出根据(可使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按包含劳动力在内的全部生产要素的投入来分配企业收益)。(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hx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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