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首 页 | 论坛动态 | 今日推荐 | 学者专栏 | 热点专题 | 新书推荐 | 高端言论 | 时政看台 | 民主与法制 | 中国研究 | 人物在线
    | 战略研究 | 学者丛书 | 随笔文从 | 中国文化 | 经济中国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构建和谐社会 | 投 稿
      站内搜索
    标题 作者 内容
      相关文章

      首 页 »  民主与法制 »  民主理论 » 

    民主是现代人的生存方式


    作者:厦门大学05硕王志华 (zhihuawang386@sina.com)   来源:原创    更新日期:2006-12-02    浏览次数:

     

    [摘要]本文把民主理解成现代人的生存方式,分析了作为生存方式的民主的内涵及其冲突,并提出了完善这种“民主”的对策,从而告诉我们如何将“民主”进行到底。

    [关键词]民主    生存方式     主体      客体     投票

     

    一、    作为存在方式的民主的内涵

    关于民主的内涵,正如莎托利在《民主新论》中所说的,这是一个民主观混乱的时代,既然如此,我何不趁机也“混乱”一下?在这里,我试着沿着布赖斯的道路走下去(他把民主的观念解释为一种民族精神和生活方式),把民主看成是一种生存方式,而不仅仅是“统治的形式”。因为在我看来,民主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只有政治的意义了,还有更加丰富的内涵。

    所以,其内涵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政治民主”的精髓是“人民的统治”或者说“人民当家作主”;社会民主“是指其民族精神要求它的成员认为自己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也指“基层民主的结构——小社区和自愿结构”1;工业民主本质上是工厂里的民主,“是把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应用于工业社会,在这里,‘公民’被‘车间工人’取代;2作为一种生存方式的“民主”,是一种总体上的民主,它和上述其他的民主是一种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其精髓就是“民众当家作主”。为什么这么说呢?

    任何个人都是个体性和成员性的统一。人类以两种联系着的方式存在:一是个人的单独存在;二是个人聚合成社会共同体的类存在。相应地个人有着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以个体方式与他人相对独立地存在着;另一方面,他又是与他人一起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3与此相应,从个人的角度看,他必须处理两种事物,一是纯粹的个人事物,一是和他人相关的事物。与此相应,作为一种生存方式的民主可以这样理解:

    在纯粹的个人事物中,民主就是“自己做主”,即自己的事自己决定,这要求做决定时不受制于他人的意志,当然自己主动请教他人则另当别论;“自己做主”也要求不受客体局限性的制约,如地域范围、团体规章、资源稀缺等。这里的“民”指一个个的个体,而不是一个集合概念。在和他人相关的事物中,从涉及到的人数看,大致可以区分两类:一是不会涉及到太多的人的事物,以致于可以不用投票,而可以面对面地商量,来得出方案;二是关系到太多的人的事物,面对面的商量已不可能,所以不得不用投票来解决;所以,在处理和他人有关的事物时,民主意味着大家一起做主,表现为两种方式,即商量和投票。对于这两种方式的优劣,在我看来,商量优于投票;商量更理性,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关者的权利,甚至是所有人的权利,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的精髓;而投票则把人的权利寄托在个人不能掌握的选票上,现代政治学研究表明,投票人既是“理性的”,也是“无知的”,还存在投票悖论,因此它根本不能很好地保障相关者的权益,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游戏,它决定不了什么,或者说这样选出的结果是有悖选民初衷的(特别是某些发展中国家)。

    所以,作为一种生存方式的民主,有如下意义:(1)民主的主体是“民众”。民主中的“民”应该指民众,而不是“人民”,“人民”是政治概念,而且,如果把它理解成“人民”,那么民主就纯粹是一种手段了,“人民”的范围可以被某个集团自由界定,以维护自身利益,这样的民主就真的是统治的形式了。然而民主并不仅仅适用与政治领域,在大量的社会生活领域和个人领域都适用,因此理解成“民众”更恰当,这里的“民众”只排除不能意思自治的那些自然人,如精神病人;对于“未成年人”是否被排除,应一分为二地看待,在有些问题上,是可以意思自治的,如买什么样的书包、中午吃什么样的菜等等,这是可以商量的,但在其他的事物上,如决定战争和平、统一还是分裂等,则是不该商量的。(2)民主的客体范围广。这里的“客体”包括自然客体,如地理位置、地理环境、自然资源,还包括社会客体,如规章制度、身份地位等等。所以,民主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几乎涵盖了人类的所有方面。既包括纯个人的事物,也涵盖集体的、全国性的事物;既包括政治的事物,也包括经济和社会的、自然的事物等。(3)民主实际上代表着两种关系,一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这表现为主体的一种自主的选择:“自主”意味着理性明智,而不是盲目冲动;“自主”意味着意思自由,而不是被他人意志专断;“选择”表明的这种关系,是客体的多样性和主体的需求之间的关系,主体要在它们之间作出最合理的选择,这客观上要求我们的社会要有最大的多样性,供大家选择。正如《独立宣言》中所说的,人人都有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权利,这是不证自明的。自主的选择是这种权利的最好的保障。二是主体间的关系:相互尊重。(4)民主是一种社会风气。所有的人都认同这样的观点,个人的事自己看着办;和他人相关的事商量着办;实在商量不了或商量不好则投票解决。(5)民主是一种素质。就是说,民主这种作风已经内化为民众的一种品质,已经成为了民众素质的一个构成成分,民主的行为方式、民主的作风会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尊重自己——就是在纯粹个人领域,认真对待自己的择决;尊重他人——在和他人相关的事物中,尊重别人的意见,在他人的个人领域中,尊重他的自决权;尊重民主的结果——不管是自己独立作出的,还是和他人商量的,还是投票得出的结果,都要欣然接受。从这点来看,民主还是人性完善的象征。

    在这里,有必要特别指出:民主既不是手段,也不是目的。我们在理解民主的时候,应该超越目的手段的范畴。民主是一种生存方式,也可以说是我们的存在方式。从哲学层次讲,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人区别与动物之处就在于人是实践的存在物,那么我为什么讲民主也是我们的存在方式呢?在我看来,这是没有矛盾的,实践是人类的存在方式是最基本的,只要人类存在,就必须实践。但实践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会表现不同的时代特征。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不管是私人领域还是公共生活领域,民众的实践活动都受到极大的限制,都会受到专断意志的强制;随着“人”的发现,到了现代,民众的实践活动已经获得了民主的特征: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及尊重合乎民主的结果。这样看来,我也可以说,在现代,民主和实践已经合二为一了,实践是民主的实践,民主是实践的民主;因此我也可以说,民主之所以是我们的生存方式,是因为实践是我们的生存方式。既然是现代人的生存方式,自然就不是手段,手段是可以选择的,是可有可无的,但在现代民主是不能被选择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我们的存在,就没有可尊严;我们摆脱工具论的一种理解就是:我们要把“民主”看成是现代社会的“种子”,正是由于种下了这颗好种子,才有了我们的自由、平等、尊严等好的价值,我们好的理想、目标都将是“民主”结的果实,在这里“民主”不是“锄头”,“锄头”才是工具!民主也不是目的,目的意味着现在还没有实现,实现后就可以放弃了,而进行下一个目的,但是在现代,民主无所谓实现,只有完善,也是永远不能舍弃的。给予此,我们在看待“民主”时,要超越目的和工具的范畴。

    因此对个人来说,民主意味着自己是文明理智的存在物,当面临选择时,自己可以运用理性和智慧分析问题,得出一个最满意的结果;民主也意味着自己是一个有尊严的存在物,被他人所尊重所认同;民主也意味着自己内外的和谐,即自己的需求能够合理地和外在的客体相联系,使自己不至于觉得处于“匮乏”状态;民主还意味着自我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更高的阶段,向全面发展迈进了一步;民主还为自己许诺着一个光明的未来。

    对社会来说,民主是一种良性的社会运行机制,是一种幽雅的社会气候,是一种包容万物的社会环境,也是一颗孕育美好事物的种子;因此,民主意味着动态的稳定,意味着有机的和谐,意味着美好的前程,它表明了一种更加高级的社会发展阶段。今天,是否民主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与否的决定性的指标。更重要的是,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的,民主的国家间是不会发生战争的,因此,民主是和平的温床。

    以上探讨民主的内涵也许显得很抽象,现在我们看看民主的具体表现吧,这样会更直观。基本的,民主表现为法律上规定的一系列公民权,如决定公共事物的权利,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利监督和制约的权利等;还表现为一系列民主的机制,如协商机制——我们国家的政治协商即是、选举机制等。相应地,民主表现为一系列的有涵养的行为,表现为一系列的选择,如在自己的私人领域的自由行动,对他人的行为观点的尊重和认同,在投票中的有限多数原则,而不会出现暴力和恐怖;正是因为有这种内化了的民主,才会在实践的不同领域表现出各种民主的种类,有政治民主,有工业民主,有社会民主,有经济民主,有家庭民主等等。这些都是民主的形式,也仅仅是形式而已,而不是民主本身。

    基于以上理解,我还要补充一个比较极端的问题:以上理论必然支持这样的观点——罪犯也是民主的主体!我们所能剥夺的是民主的形式,如剥夺他们的一系列权利,限制他们的行为,但我们无法剥夺民主本身,因为它已经内化了!

     

    二、将“民主”进行到底

    在这部分,我将遵循相同的思路和逻辑试着分析这种民主的内在冲突,在此基础上得出完善民主的方法。

    首先,在纯粹的私人领域,要处理的关系只有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矛盾就是主体丰富多彩的需求和客体局限性的矛盾。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需求不仅仅指对物质的需求,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是和人的全面发展相联系的多方面的需求。客体的局限性既指可供选择的对象的有限,也包括选择时所受到的制度、秩序、潜规则等的制约。很显然,这两方面都制约了主体在私人领域的选择,从而也使得私人领域的民主受限。

    其次,在非私人领域,当所涉及的人数不是太多时,要处理两种关系:一是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即每个个体就该问题作出自己的决定,或者说选择一客体以使自己满意;二是主体间的关系,大家对同一问题必定有不同的看法,必定有不同的选择,因此导致主体和选择对象之间搭配的多样性,但是客观上我们只能采取其中的一种,所以,我们必须进行第二次的选择,在此,我们清晰地看到,这里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主体需求多样性和客体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了,而是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了。由于所涉及的相关人不是太多,因此可以面对面地协商,通过说服、辩论、妥协,达成一个大家打心里满意的结果,这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即使是大家都满意,这种结果也不是最优的,因为说服、妥协就意味着牺牲了某些人的利益。还有一种更好的方法就是让那些利益受损的人自由退出该领域,因为涉及到的人不是很多,范围不是很广,因此,完全可以用“退出”的方法来避免这种损失。从而避免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让我们只受客体局限性的制约。

    在相关利益人太多甚至是全国性的时候,客观上无法面对面协商,这时,我们只有投票了,以此来达成一个方案,这个方案也许不合某些人的利益,甚至和大多数人的利益也是相悖的——这也算是投票的悖论吧,本来投票的初衷是要达到一个合乎民主的结果,但是得出的结果往往是反民主的,现代的投票理论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现象:投票人既是理性的,无知的。关于理性,因为自己的选票影响结果的作用力实在是微不足道,而去投票又是要成本的,因此选择不投票,从而出现了投票冷淡症;同样的,理性还会让投票人隐瞒自己的偏好,导致结果的偏差。关于无知,主要是在投票是选民容易受到舆论的误导,还有从众行为等。这样就导致了投票的结果背离投票的初衷,但我们还是不得不要接受。在这里,我们无法“退出”了,我们主要的不是受客体必然性的制约了,而是主体利益的极度分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制约民主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客体的局限性,二是主体利益的多样化。而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也知道,这两个因素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客体的局限性,就包括自然的和社会的,因此,要完善民主,就要进行“总体性的革命”,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这是一项“渐渐的社会工程”,不是光靠某一方面的发展就可以实现的,要各方协调。这样看来,如何实现民主倒像是“张口咬天,无从下口”了。在我看来,制约民主的主要的最大的障碍不是外在的制度,如政治制度、团体的规章,而是一些潜在的约定俗成的根深蒂固的传统的规则,而解决这个障碍有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其根本突破口在于首先应在法律上肯定违背这些规则的行为是合法的,是国家提倡的。一开始会遇到很大的阻力,但只要法律持之以恒,渐渐地就会消解掉这些规则。因此,我们要:(1)逐渐扩大公民权利,当然这里的权利就不仅仅是政治权利了,更主要的是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让经济上的自由权——有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利,休息的权利等等他们有了权利,就会获得自由行动的能力,自由行动的结果必然就是突破各种束缚,这当然包括那些潜规则;这也是避免和他人利益相冲突的最好办法——因为他们可以自由进出某个领域;也是增加可选择对象多样性的最好方法——因为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聪明才智,认识新领域,发现新事物,创造新事物。(2)一步步缩小政府权力,这是减少投票的最有效的方法。最终让政府成为守夜人。尽管“守夜人”理论是老生常谈,似乎过时了,也我并不觉得它本身有什么不对,在我看来,它是“民主”的方向,只是现在还不具备条件而已。上世纪西方社会的危机并不是该理论本身的缺陷造成的,而是市民社会还不成熟,换句话说,是“民主”还不成熟。政府只守夜,投票就可以大大减少了。

    但这样的措施也不是完善的,不管怎么样,当我们不满意所选出的总统时,我们还是没有办法保障自己的利益。因此合乎逻辑的结论或者说民主完善的终点自然是:建立地球村,建立大同社会——在大同社会中,满足人类需求的可供选择的对象极大丰富,而且没有外加的约束制约我们选择,有和我们的需求相一致的社会团体,我们可以自由地来往于各个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主体和客体的矛盾、主体间的矛盾将会消失;所以人人都可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在大同社会中,当投票选出的统治者不合我们的意愿时,我们可以到其他的国家去,可以自由选择生存的国度,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适合自己生存的政治制度——“地球九万里,日月所照,畛域无分,凡有道之君,莫不体上天公博无私之意以为心,乐得人民而抚有之。所谓王者有分土,无分民也。”4甚至,在大同社会,没有统治者,没有政治,没有国家,这些已被我们的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吞噬。这样我们就可以将“民主”进行到底了!

     

      



    1摘自莎托丽《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

    2 与上同

    3摘自《政治学》第179 陈振明  陈炳辉 主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4摘自《盛世危言》“入籍”篇 郑观应 罗炳良 主编 华夏出版社 2002

     

     

     

     

     

     

     

     

     

    参考文献:

    《政治学》 陈振明  陈炳辉 主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民主新论》[]乔.莎托利著  冯克利  阎克文译 东方出版社1998

    《激进民主》[]道格拉斯.拉米斯著  刘元琪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民主的权威》刘永佶著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变动中的民主》[]猪口孝 []爱德华.纽曼 []约翰.基恩/  林猛 等译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9

    《人道主义批判理论》——东欧新马克思主义述评  衣俊卿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历史及其现实意义 []鲍勃.密尔沃德   陈国新 袁群 等译  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4

    《盛世危言》郑观应 罗炳良 主编 华夏出版社 2002

     

     

     

     

     

     

     

     

     

     

    (责任编辑:hxzs)
     上一篇  下一篇
    本站文章来自作者惠寄与知名合法站点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对于有异议的文章,本站持中立态度。
    如果有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及时处理。本站接受投稿,欢迎参与!
    Copyright©1999-2006 华夏之声(北京)文化研究院
    www.hxzs.org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31921号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