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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培养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作者:李林   来源:学习时报    更新日期:2006-08-18    浏览次数:
            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有机组成部分,有什么样的法治观,就应当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观的逻辑展开,是指导和影响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工作的司法思想、司法理论、司法观念和司法文化等的集中表述。

        法谚云:法律不被信仰,就是一纸空文。问题在于,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如何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一种社会和个人都予以信奉的法律文化。许多研究表明,要把纸面的法律变为生活中的法律,把毫无生气的规范变为人们认同的理念,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司法职业人员中培养并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同样需要、甚至需要一个更加长期的时间过程。这恐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发展规律。

        培养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前提条件是要提出并形成明确稳定科学而又能够为司法职业人员所接受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我们所需要的司法理念,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当具有明确性。这种司法理念倡导什么反对什么、要求什么禁止什么、奖励什么惩罚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都必须泾渭分明、一清二楚,否则就会让司法职业人员无所适从。第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当具有稳定性。这就要求,一是不要轻易决定、尤其是不能轻易根据领导人的讲话指示就判定什么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涵和要求,而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审慎筛选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容;二是一旦认定属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容,就应当赋予它尽可能长久的生命力,使之保持稳定性,防止朝令夕改;即使要修改完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使之与时俱进,也要非常慎重地按照司法规律行事。第三,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当具有科学性。在我国,司法常常被认为是具有明显政治性的权力、制度和活动,但事实上,当宪法把司法权分配给某个国家机关主司和行使之后,这个意义上的司法突显的就是一种高度职业化的工作和活动,它更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当在既定的政治原则和意识形态指导下,更多地突显其科学性、专业性,应当具有兼收并蓄的开放性,充分借鉴和吸收人类司法文明中的一切有益成果。

        培养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规范内容和实在要求,把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价值理念、精神本质、原则要求等等,贯穿于有关司法的立法以及司法工作、司法活动和司法过程的始终,用具体明确的规范来确立、要求和保障司法职业人员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不仅是抽象的价值、原则、精神、理念和概念等,也是溶于司法规范、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司法活动等当中的具体要求、具体标准。司法职业人员在接受抽象的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效率等观念的同时,也要落实于具体的司法行动过程中。连接抽象理念与具体行动这两者的主要桥梁,就是把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要求具体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各种制度和规范来保证司法理念的落实。

        培养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是关键。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组织化、行政化程度较高的社会,许多社会动员、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都是自上而下地布置、实行并取得成功的。我国也是一个伦理化的社会,崇尚个人的魅力、效仿榜样的言行、追随权威者的风范……,所有这些,都既是领导干部可以以身作则的社会伦理基础,也是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的社会道义责任。

        培养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高度重视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司法理念、司法伦理、司法理论等的深入研究,是使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具有明确性、稳定性、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如果我们不能结合国情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司法”、“司法理念”,什么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等等,做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规定和合理解释,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学习、坚持、培养、弘扬、宣传等一切活动,就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要提出并形成科学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就必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强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研究。借用毛泽东说过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评价方法,在培养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问题上,没有科学研究就没有科学的发言权。

        宣传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培养全社会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理念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必要举措。司法机关在某些阶段上的司法活动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社会的干预,但是司法也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文化、司法功能、司法制度等,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司法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因此,司法要有效承担其积极的社会角色和责任,充分发挥其法定的社会作用,就必须尽可能多地得到社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尽可能少地成为社会抵触、排斥、甚至反对的对象,这就需要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当把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宣传纳入国家整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部署的范畴,坚持不懈,长期努力,使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宣传成为中国普法教育的“新的增长点”。

    (责任编辑:hx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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