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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的核心就是其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彻底摆脱政府权力“干涉”,实现真正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笔者看路只有两条:一是私有化,私有股权能做到很好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二是使国有股权拥有与私有股权一样或相似的意愿,而使国有股权真正成为国有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文提议以养老基金转“保单”责任和国家委托国有股权于托管机构(民营),采用股票期权和股息收益来确立托管机构资产增值收益和股息收益的利益观,由退休人员承担微风险(保单风险)选择托管机构,托管机构按转接“保单”额竞配股权获得“名义股权”(受托股权)。这种以转出应承担的支出责任并捆绑可收益的产权委托给同一个机构的模式,笔者称其为“转责托管”。
针对国企改革实现这个模式将会使我们确立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私有资本来源于管理和技术等创新,公平与效率达到双优的发展思路。毫无疑义这将是一个新的时代。就目前国企亏损、重复投资、退休人员的安定等多方面原因使实现该模式难点诸多,而且模式中可能还有笔者没有意料到的阻碍,但我们的改革没有更多的选择。
一、 实现这个模式是值得的,我们必须从这里突破。
这几年,私有化进程使中国暴发一股既得利益思潮。它腐蚀着我们党和政府,侵噬着我们每个人的心灵,影响着你和我,人人都想做“刘邦”,无人肯做“韩信”,使无数人为之疯狂。这种掠夺特性使我们出现混乱和腐败的情况日趋严重,毫无疑问支撑中国经济未来的绝对不是这些既得利益者。我们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动摇,坚持走公有制经济为主导。以彻底粉碎这股思潮,敲醒那些既得利益者的梦。
从长远、未来来看坚持这种公有制与私有制混合经济是我们明智的选择。现代西方经济学到了20世纪70年代,遭遇“危机”后(参见马克·布劳格的《经济学方法论》第十五章)。在2000年7月,法国经济学学生的请愿书中提出:“希望脱离虚构的世界!”“反对无节制地使用数学!”“要求经济学方法的多元化”。经济学改革运动悄然兴起,并已发展成燎原之势。2001年8月3日的“堪萨斯城建议”直接提出:“经济学需要根本性的改革,现在该是变革的时候了”。世界经济并没有大萧条,经济学却出现自大萧条以来从没有遇到过的危机。对于人类几十年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答案现在是不明确的、未知的。如果我们能实现这种公有制与私有制混合经济,未来我们就能在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进退自如,也为经济学变革的探索提供更多可能。再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来看。中国大多数企业已经定位于价值链中的制造环节,相比设计研发、物流、服务等环节灵活性要差,进行战略性调整较慢,因此制造业对市场更新节奏的掌控能力是竞争和生存之关键。未来,解决产权问题的中国国有企业拥有政治资源和资金资源优势而更具有竞争力:其一,只有国家资本才能牢牢掌握国企的控股经营权,使企业拥有自由独立权,这点非常重要。在许多创新领域的竞争是惨烈的,公司的技术人员不会做短期的技术趋势预测,公司也不会挂管理结构图,变化节奏的加快使这都没有必要,这种管理和技术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的行为变得不确定。对制造业来说就一定要拥有能根据自身资源进行自由调整和自由选择合作伙伴的自由独立权,不能受制于他人。如果受制他人过多,加之制造业利润不高、战略调整慢,很容易成为他人可弃之的加工车间。其二,对于国家重点、支柱企业,国家可利用雄厚资金融入支持其对价值链的其它环节进行投资来达到一定的节奏掌控能力。其三,国有企业在这个模式下能形成庞大的松散联盟,通过对内协调可减少内部的恶性竞争,合作能形成广泛的资源互助,从而增强整体竞争力。
国企、托管机构和“转责”受益人组成一个庞大的利益体,如果这个利益体是良性的,将是对抗或制衡社会腐败的强大力量。这些年来,地方行政、司法职能的腐化,严重破坏了社会公正、公平环境。我国政府职能基本上是“以罚代管”、“以收代管”,而往往一条法规在具体实际执行之时总是逐步、弹性、折衷、随意强制的执行,掩盖了政策法规是否适应社会,其结果是一些不合理的政策法规依然存在,而执行时的弹性尺度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对一个小集体和个人来说发生利益冲突时是无法对抗或制衡公权的,只能顺服,最后的结果是整个社会的腐败和失去公平。我认为一定的公平和平等只能建立在一定实力相等的基础上,必须要一个强有力的利益共同体来对抗或制衡。比如某个国有企业在政府行政部门出现行政执法不当受到损害时,要坚定的依靠中央、《宪法》和媒体,运用法律武器打官司。对于现在司法公正欠缺的法院来说,必须考虑国企背后一个强大的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法庭只能平衡双方利益,做出公正的判决。避免了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这也有助于培养法官的公正心和荣誉感,同时还为以后弱势团体对抗公权提供相类似的判例。笔者在这里是推崇判例立法制了。用多骨诺米牌来比喻这种对抗或制衡能得到更好的说明:当牌倒下时,影响其它的牌跟着倒下,我们整个社会规范和准则就像多骨诺米牌效应一样不断被破坏和不断被突破。我们要尝试做的就是要立起一块牌,捆绑能对抗的力量给它,让它屹立不倒,阻止崩溃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有机会将已经倒下的牌一一扶正,才可能“浊以静之徐清”。
该模式为亟须解决的社会保障提供了途径。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有两大难题:一是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弱。在我国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投资工具只限于国债和银行存款,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基金就会可能贬值。实行该模式后基金其实变为国家收入直接上缴了,可再作为国有资本扩充国有资产。二是“未富先老”带来的“隐形亏损”。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缴纳账户的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随着我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社会统筹部分透支个人账户严重,截至2004年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看来也只有依靠国有资产来解决了。只要我们国有资产充足,不仅仅能解决养老、医疗、教育保障,甚至可考虑将公务员工资纳入,以解决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中最需要的“钱”的问题。
二、 “转责托管”模式运作难点和可行性分析。
这个模式运作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托管机构准入、确定纳入的养老人员、估定进入的国有产权和股权等准备工作;国家和托管机构对要委托的国有产权和股权进行评估;国家确定配股方案;“转责”受益人选择托管机构;按接“保单”额竞配受托股权;受托责任和受托股权的解除。(见附件:“转责托管”模式运作流程图)
1.“名义股权”与真实股权。使“名义股权”拥有者和真实股权拥有者有相似的“股权意愿”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实现:一是股权的收益与风险。委托国有股权实际上可以这样理解就是国家贷款给托管机构,又指定其进行一项投资。因此国家要按银行利息率获得收益来支付应承担的支出,但由于国家承担了贷款担保风险和指定了投资项目,国家的收益部分应经过担保风险系数和行业利润率的好坏系数修正,这是理论上国家应得的那部分。实际中是通过双方博弈确定的。二是股权的增值和减值。该模式下的股票期权,与企业无关,它的支出应为国家支出。它与国际上通行的股票期权是有很大区别的:它的行权有效期是在受托责任解除后规定的较短时间内,因此行权有效期是不确定的;它的受托责任是不确定的解除,同时也不确定的增加,因此股票期权是无限长期存在的;为了实现股权的增值和减值利益观,股票期权行权是强制的,差价为正既获利,为负则扣罚;为了保证国有股权份额,股票期权行权是国家针对差价用现金调整的。三是股权的流通。只有实现“名义股权”的流通,才真正使“名义股权”具有真实股权所有权的一部分内容。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方面,是托管机构之间的交换或再次委托,这些行为是不影响国家、托管机构和养老人员已经定下的合约的。另一方面,托管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股市出售股权并按计划完成对其它股权的购入,以达到股权的置换。这要有待于股市的规范,执法的公正严明才能允许实行。
2.托管机构的准入和养老人员的安定。对于新成立的还是已经存在的托管机构来说这都是一个新兴行业,应尽量降低进入门槛,不给予过多的限制,以遵循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是如果准入的数量很多的话,由于初期纳入该模式的养老人员多数是已退休人员,托管机构要竞接养老人员的“保单”,如此多的竞争个体和多样的竞争手段必然对养老人员的生活安定带来不便。笔者建议:一是对准入限制的手段要以让更多人有机会能参与这个新兴行业为原则,如在初期可采用分地区限制,避免全国的意愿者进入到一个地区,而每个意愿者并没有失去机会。二是初期对托管机构的广告宣传等竞争手段进行限制,保证养老人员的生活不被骚扰。对于选择托管机构环节要有最坏的打算就是由养老人员随机选择。
3.国有产权和股权的评估。产权和股权的评估关系到配股方案的确定,影响到国家与托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由于一些国有企业还没有上市,而上市的国有股是非流通股,使国有产权不能以股权这种形式表现。国企亏损、虚账、重复投资带来“隐形风险”以及国企经营不善使无形资产增值具有潜力等等很多因素,加上股市的不规范又不能很好的反映上市公司的市值,使要做出公正、真实的产权和股权评估很难。而对托管机构来说如果对几个国企完全重新评估,成本过高。最好是由托管机构向企业和国家发出评估所需要的参数,由国家和企业提供详细数据,并定下合约,国家和企业的数据提供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初期,双方评估也只能尽力真实而为,在利益博弈时尽量让利于托管机构。
4.国家确定托股方案。方案中有须要说明的:①国家对国有股权和国有资本的应收益率的评估。这里的国有股权评估是以先前产权和股权就低作出的评估为准,待在公开竞配股权时,由市场需求重新估值,稍微进行调整。国有资本的应收益率的公式:国有资本的应收益率=利息率×担保风险系数×行业优劣系数 ②各个待受托股权的股票期权方案。包括期权授予额、施权价、行权有效期几个因素,这里只讨论期权授予额。这里的期权授予额是指托管机构行权的股票额占受托股权的比例。也可以这样说,股权增值时,行使期权后托管机构的获利占受托股权增值的比例。期权授予额不能低,要体现股权的增值和减值的意愿,这为确定期权授予额的第一个原则。对于国家假设是一个贷款者,那么它已经得到应得的利息(应收益),只有权力获取本金,因此期权授予额应是100%;如果是一个投资者,它是股权的所有者,股权的增值或减值都应归国家。不管扮演什么角色,对于国家和托管机构双方,想获得多少收益,就要承担多少职责和亏损风险。针对成熟、稳定、无形资产所占比例不高的行业,其利润和资产增值不高,浮动也不大,国家应尽量扮演贷款者的角色,此为第二个原则。对创新、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高的高风险行业,国家应平缓风险对托管机构的冲击,尽量扮演投资者的角色,此为第三个原则。③股权的供给要适度的供大于求。要有充足的股权进入,以保证托管机构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淘汰一些劣势股权,对政府来说也避免出现“设陷害民”的信用危机。④其它激励方案。如在初期对亏损和重复投资严重的国企,可采取补贴责任支出递减的方法,即国家在头一年里按比例补贴养老金支出并逐年递减来激励托管机构的参与;也可采取免支出责任和高期权直接委托给托管机构;也可将垄断行业的一部分股权纳入以降低托管机构的运作风险等等。一句话,就是要让方案有足够的诱惑力,要达到使托管机构有竞接“保单”的意愿。
5.竞配股权。交易无非以下几个方式,协议、挂牌、招标与拍卖,在这里明显是使用挂牌方式。有两点是须要注意的:①是竞标不是竞价。这里的竞标不是多竞一,是多竞多,是多个托管机构竞配多个股权。实际操作是国家根据托股方案挂牌,各个托管机构按自己的“保单”额申报配股意愿。国家对有竞配意愿的股权又能大体满足的应予以成交,而该股权多出的极少一部分股权做为修正误差用后进入风险调整基金。对有很多竞配意愿的股权又不能满足的和没有什么竞配意愿的股权应按规定浮动尺度调整进入下一轮竞配,一直到都能满足时配股完成。②配股完成后,股权要对养老人员捆绑。由于受托责任是不确定解除的,在一份受托责任解除时,这一份的受托股权也应解除,因此受托股权必须确定给每个养老人员,以方便受托责任和股权的解除。确定时会有误差产生,这是很细微的,可由国家来承担,这就使实际受托股权要比竞配得到的股权要细微多一点。
6.国企的股权分布与风险调整基金。一个上市公司是通过股市实现融资和评估市值的功能,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实现经营、管理和监事的功能。多年来的事实说明,国家政府做为公权机关控股是不能很好的实现这些功能的。当国企的国有股份“转责托管”后,国家要是仍保留一部分股权,又不付出成本,这是明显的“搭顺车”,是不公平的。笔者在这一个建议是国家各个国企中可保留极少一部分股权,按托管机构所控股比例和成交配股方案直接托股(不含期权方案),国家获得的稳定收入建立风险调整基金。如此,“转责托管”后的国企股权一部分由投资者持股,一部分由托管机构控股,还有极少部分由风险调整基金委托托管机构控股。这样做好处是:一是这极少一部分股权可做为调整误差用;二是可用做养老人员加薪,只须补一个合约就行了,简单方便;三是基金可针对某一行业的普遍亏损,对托管机构适当进行补贴;四是保证了托股的连续性。当养老人员死亡,支出责任终止,受托责任也就解除了,“转责托管”的股权也跟着解除。但真正的受托股权并没有解除,而是自动转入到风险调整基金的那部分,这样才能保证托股的连续性。当风险调整基金的那部分在一个国企中所占比例高到一定时,就要提出一部分股权进入“转责托管”。
7.关于养老人员的加薪。由于每年都有退休人员产生,要是将加薪部分和新的养老人员工资混在一起进入,就会使加薪的养老人员捆绑新的股权。每加一次,就多捆绑一次,这显然不利于管理。前文提到利用风险调整基金直接转入,方法简便可行,但不能加入股票期权方案,因为施权价不好确定。如果按原有竞配方案加入期权,会增加托管机构预定目标的模糊,而且还有受托责任解除后,已经股票期权行权或准备股票期权行权的股权转入风险调整基金,这部分股权是不能按以前方案的施权价确定的。
8.关于可能增加的管理成本问题。一是托管机构对养老人员竞接“保单”成本是完全可以消除的,国家可容许托管机构经营针对老年人的心理咨询、健康咨询、辅助理财等等服务性行业,使经营性行为代替广告、宣传行为,面对今后庞大的老年人市场,收益也是可观的。二是托管机构的管理成本是微弱的,大多托管机构的投资人都会凭受托股权进入企业的管理层,而机构内可能只存在金融、财务分析管理人员,运作成本是不高的。
三、 模式运作与相关资源之间反欺诈、反违规的建议。
这个运作流程是经过淘汰择优后确定的,已经考虑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可就目前社会诚信度和与之相关资源的不规范来看,还是很有必要做这方面的分析。不过靠笔者一个人的眼睛是堵不住漏洞的,还需要大家的努力。该模式已经将个人的社会保障与国有股权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所有人都要明白:每一份国有资产,就是自己的一份保障;保护每一份国有资产,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大家都要睁大眼睛,坚决打击侵犯自己财产的行为。
1.有可能利用政府腐败获取更多利益。每一次的“转责托管”规模要大,参与的托管机构个数要多,使各个托管机构之间不能很好的沟通,避免幕后串通共同掠夺国家的资产。整个运作流程,特别是竞配股权环节要公开化、透明化,避免个别托管机构的违规行为。
2.股市的炒作和内幕交易。这是股市的天生缺陷,要不英国也不会在18世纪关闭股市100年了。而 “转责托管”模式的产权评估和股票期权必须依靠股市的规范。笔者建议是“反不可容忍暴利+辩方举证制”,就是你持股获得高利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获利是可容忍的。我们要做到的,就是不能容忍在公司发布消息之前购入的股份获利、不能容忍短期投资获利、不能容忍持有虚报造假的公司股份获利等。
3.企业的监管。新的《公司法》引入了独立董事,有和监事会职能重复之嫌,现在的企业违规行为早已明目张胆,下药也要看病的程度,新增加的内部监管人员,反而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对付敌人就要敌人不知他的敌人是谁,还不如采取重奖举报制度。当然,举报没人管,那也无可奈何。没有规则和法治的保障,本人说的都是空谈。
附件:
“转责托管”模式运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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