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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用司法职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几点思考


    作者:张朝华   来源:作者惠寄    更新日期:2006-01-08    浏览次数:

        观点摘要程序的规范运作意味着程序的协调、安定,,有助于焕发程序的民主、文明、效率、公平的价值和活力,是和谐的题中之义,也是社会和谐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正的裁判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精神、人文翔和对利益关系的有效高速这与和谐的精神完全一致换言之,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
       一些当事人反复上访、缠访,个别当事人甚至案外人因无理要求未得满足恶行要挟甚至实施种种极端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解纷工作的无序和失范甚至混乱,必须构建规范有序、坚强有力的解纷秩序。
        更好地倾听弱势群体的呼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始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方的重要任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基本特征与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和现代司法的特点、规律、找准运用司法手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多维有效途径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 以规范的程序运作促进社会和谐
        程序是实现公正和重要手段和保障,具有程式化、规范化的特点。在司法领域,与实体法规范平行对应的诉讼程序则是对诉讼结构中各个环节、各种要素进行规制使之达到一种相互协调状态的体现,蕴含着对各种利益合理表达、权利妥当先例、程序主体各安其位的理性追求。程序的规范运作意味着程序的协调、安定,有助于焕发程序的民主、文明、效率、公平的价值和活力,是和谐的题中之义,也是社会和谐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为期三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其中的规范即指和程序合法、审判公开、审限严格、依法招待这些内容均属于程序范畴,从而把实现程序的规范运作摆在了十分显著的位置。司法实践经验表明,规范的司法行为不仅是对程序的严格遵循和执行,也是对正当权益的依法保护,任何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是对程序的破坏,也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损,因此,严守程序规范是阴却违法的有力手段,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做到程序合法,必须克服和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树立实体程序并重、程序理念,严守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贯彻裁判者中立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裁判者中立,要求法官在诉讼中既要依法独立审判、勇于抵制各种不当干预,以达到不偏不倚,又要辅之以完善的内部制约机制、严防自由裁量窨的随意扩大;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要求充分新生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各项程序权利,让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程序启动、进行、终结等方面依法得到充分体现,使法官司与当事人有机互动,共同贪污推进诉讼程序的和谐运行,以尽可能实现当事人合意的裁判结果。
    做到审判公开,必须避免“暗箱操作”,实施“阳光审判”,实现审判活动全方位公开、透明。主要内容包公开人民法院职能、管辖范围、案件受理条件、审判和招待程序、审判组织及分工、诉讼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和法院裁判文书,其中庭审活动的公开是重心。举证、质证、辩论等关键环节均在庭审中进行,有助于使人民法院审判权在公开中受到监督、制约,当事人各项程序权利在公开中得到规范行使和有效落实。这种“看得见的公正”可以减少对法官的合理怀疑,增加对裁判的公信度和权威性。因此,人民法院在一审案件按照法定要求全部开庭审理基础上,二审案件应逐步提高开庭率,减少书面审,尤其对纠纷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争议分岐大的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制定民事、行政、刑事二审开庭的相关规范和监督机制,确保法庭审理活动一律公开。
        做到审限严格,必须克服借口质量、公正忽视效率的倾向,充分认识效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重在落实审判流程管理的各项措施,运用审限警示、催办、督促、责任查究等办法,切实解决民商事审判中久拖不决、久调不结和无故超审限问题,解决刑事审判超审限和超期羁押的问题,人民法院要开展经常性的自查清理工作,使这类问题得到有效防止和遏制。同时,要继续做好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扩大适用和裁判文书繁简分类工作,以实现审判工作在确保公正基础上的高效运行。
        做到依法执行,必须在着力破解执行难的同时,从整改突出问题、健全执行规范入手,重点解决执行中可能违反执行程序的各种现象,包括:中止或终结执行不当,超标的执行、重复查封、冻结、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执行手续不完备引起被执行人抵触,工作方法简单、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逐步形成有效的“不能为”的执行防范机制。同时,要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与银行、工商管理、边境管理等部门联网配合,利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提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
    二、 以公正的褓裁判实现社会和谐
        公正是司法裁判的生命力和灵魂,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正确裁判所体现出的个案公正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公正的裁判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精神、人文关怀和对利益关系的有效调整,这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和谐”精神完全一致,换言之,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然而,公正又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对公正的和把握不能脱离时代的精神和实践的需要,当一项经过严密逻辑推演而成的裁判如果不能与时代和社会相协调、融合,那也很难谈得上它的公正性,因此,应当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视角对传统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进行改造和更新。
        注入和谐理念,丰富司法精神。司法的使命在个案中表现为定纷止争,即通过裁判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其内在司法精神则无不浸透着司法理念、法律意识、国内外形势、中央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对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因此应当更多地理解定纷止争背后的现实意义。具体讲,刑事审判中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贯彻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的有关规定,在依法严惩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环境,彰显社会文明进步;民商事审判在对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调整中,尊重当事人在私法领域对权利处分的意思自治和对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道德原则的引入,既激发社会个体对财富的创造热情,又引导着社会道德风尚和文化的发展进步;行政审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贪污监督制约,推动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以各自特有的功能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共同任务。
        把握服务重点,增强保障实效。公正从来都不能脱离时代和社会实践,又快又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矛盾问题很多,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打造平安广元、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审判工作做细做实,把公正落实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体现在服务实效上。重点应继续贯彻严打方针,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和“稳、准、狠”的原则,依法严惩各类危害稳定、发展的犯罪分子;依法审理好国企改制、房地产开发、商品流通和知识产权案件,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市场发展;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运用司法手段协调有关机关着力解决好农村征地、工程移民搬迁、城市改造拆迁、劳动争议中的涉法问题,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慎重审理好环境侵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促进生态广元的建设、同时要高度重视基层司法工作,抓好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建设,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假日法庭、远程立案等各种形式的便民司法活动。增强基层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能力。
        重释评判标准,赢取广泛认同。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司法的公正,表现为当事人服判息诉,即司法裁判得到认同。因而认同虽然不是唯一标准,但可以视为一种重要的评判标准,其实质是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对纠纷所涉利益得到满足的认可。就个体而言,当指各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同意;就群体而言,当指社会对裁判结果的广泛认可同意。前者是主观标准,后者是客观标准,一般而言两者应是统一的,然而出于利益的对搞性、纠纷的复杂性往往并不尽然。尤其是人们对自我的认识愈来愈自信、过于自信、藐视一切的现象明显增多的情况下,要使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在利益此消彼长的情况下均对判决表示满意几乎不可能,必须依赖客观标准——社会广泛认同来评判裁判结果,这也是消解纠纷实现和谐的应有态度。因此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仅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更要体现社会广泛认同的价值标准和理念,以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注重利益衡量,体现公平正义。司法裁判的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司法裁判的本质是一种对非责任的判断,一种对纠纷利益的合理分配和取舍。然而现实中,是非对错常常难以辩析,或者说双方各有对错,法官必须对其进行利益衡量,衡量的结果体现的公正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实践中,法官应当在查明案情事实后,综合把握案件的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和价值观念等,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与社会利益进行全面衡量,进而作出应受保护、应承担责任和责任分担的判断,在这种评判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在确保整体利益发展的前提下,对个体权利义务进行平衡,防止以地方、部门利益代替国家利益,以眼前、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注重保护个体利益与促进社会改革整体推进间的平衡,尽最大可能实现裁判公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实施人民陪审,扩大司法民主。目前,人民陪审制度已正式实施,人民陪审员经过严格的选拔培训已全部上岗,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各条战线的人民陪审员履行着与法官相同的裁判职责,将使法院的裁判更多地吸取群众的智慧、更好的体现社情民意,拉近了司法与民众的距离,拓宽了法官与民众沟通的渠道。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陪审员的组织、业务指导和继续培训工作,形成健康的工作机制,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会的长处和某些专业优势以弥补法官知识与能力的不足,形成妥当周全的裁判结果以取信于民。
        创新审案方法,实现胜败皆服。要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向优秀法官鱼水学习活动,深刻把握宋鱼水“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审案方法的精神内涵。在司法理念上,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宗旨意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裁判思维上,进行多角度调整,综合运用逻辑推理、辩证思维、经验判断,并借鉴必要的非法律思维中的合理因素,使裁判结果更具实质妥当性和说服力。在裁判方式上,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突出辩法析理这条主线,运用科学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创造性,探求对公众、群体、行业经验、意见及一般道德经济判断中的社会普遍认知,判断、解析法律争点与事实背景,融法理、情理、整理于裁判中,从而达到“调解以情,听讼以法;适中而止,情法两尽”和和谐境界。尤其是在审判工作受到多种不利因素影响、制约的情况下,强化调解意识,提高调解技能,创新调解方法,通过调解化干戈为玉帛,赢得当事人更多理解和支持,不失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长期坚持的良策。
    三、 以良好的解纷秩序保障社会和谐
         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各种利益矛盾、纠纷大幅度增长,不仅人民法院工作任务繁重,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压力。一些当事人反复上访、缠访,个别当事人甚至案外人因无理要求未得满足恶行要挟甚至实施种种极端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造成解纷工作的无序和失范甚至混乱,暴露出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和不足。因而必须构建规范有序、坚强有力的解纷秩序。就司法审判工作而言,应当加强以下工作:一要规范立案、审判秩序,严守审判纪律。重点查找和解决有无受利益驱动和出于地方、部门保护目的争立案、争管辖或该立案不立案、该执行不执行、滥用执行中止等问题,严把立案关,严防告状难、申诉难,理顺疏通当事人利益表达渠道的入口。二要明确解纷职责,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守土有责。社会解纷体系中,职能部门应严守业务管辖范围,对纠纷及进处理,不推不拖。人民法院对审判管辖范围内的纷争,必须做到有访必接、依法办理,在三大审判中正确分流案件,落实责任,严查推拖和梗阴现象,畅通司法解纷渠道。三要加强正面引导,增强规范意识。一方面鼓励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和理性方式解决纷争,另一方面对当事人做好必要的诉讼风险、执行风险提示,增强风险意识和抗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促其理发看待司法职能,破除“裁判万能”、“法律万能”的错误认识。四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是系统工程,要系统思考,统筹考虑,综合治理,机关、部门、街道、企业、社会团体和民间调解全方位联动,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消解在纠纷发展蔓延的各个环节、防止审判环节各类纠纷的过于集中和积压。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司法建议、信息沟通反馈工作,积极参与防范纠纷联动机制建设,形成多层次的解纷体制,共同做好定纷止争工作。五要依法规范解纷秩序,维护法治的权威。对极个别借上访和反映问题为名恶意煽动闹事、制造混乱、冲击机关、毁坏公私财物,妨害正常工作、生产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确保纠纷在规范、合法、有序的渠道和程序内得到解决。
    四、 以有效的司法救助维护社会和谐
        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因此,更好的倾听弱势群体的呼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始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人民法院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要在立案环节减轻困难群体经济负担。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各项规定,把“五保户”、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见义勇为者等14种情形作为重点救助对象,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让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体打得起官司。二要在诉讼环节加强诉讼指导,提升其诉讼能力。根据当事人起诉、应诉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能力,按照社会通常认知标准制作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供当事人阅读领会,使其明确应知应会的诉讼常识。法官要在不损害裁判中立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的释明义务,为当事人宣讲关涉切身利益的各种程序权利、实体权利的意义及使用方法和应遵循的诉讼义务。在审理事关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特殊侵权纠纷中,准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和相当因果关系推定等原理,以弥补这类纠纷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以指定代理、指定辩护等方式,对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真正实现当事人诉讼能力和地位的实质平等,三要在执行环节确保弱势群体利益。对以弱势群体为申请人的,应优先执行,确保执行标的尽早到位;对以弱势群体为被执行人的,应把维护生存权放在首位,慎用强制措施或变更执行手段,认真落实执行司法救助的各项规定,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四要加强调研,推动建立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基金。目前一些法院通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帮助和发动法官捐款的办法解决涉法涉诉弱势群体困难,这只是权宜之计并非治本之策,应考虑建立司法救济基金,重点用于那些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囿于司法裁判功能的有限性和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使其损害得到填补、导致生活极度艰难的困难群体。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投身构奸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为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个根本问题,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认识和全面推进司法能力建设,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上下功夫,着力抓好法院领导班子司法决策能力、司法管理能力建设和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探索创新、调解疏导、拒腐防变能力建设,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强新本领,以最优的司法效果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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