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未来十年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是指导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纲要》发布之后,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广泛赞扬,一致认为这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强决心。《纲要》的全面贯彻落实,必将对中国的全面发展和中华民族的振兴产生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政府工作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在认识上的一次飞跃,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创造性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同时也探讨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这一理论,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起了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无产阶级政党成为执政党之后,以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国家却很少论及。当然,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苛求“老祖宗”,因为他们毕竟缺乏这方面的实践或者实践经验不足。
从治国方略的价值取向来看,人类历史上治理国家的方式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人治,一种是法治。国家运作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权威,是来自特定的人还是非人格化的法律,构成了这两种治国方式的本质区别。人治,是人类社会必然经历的阶段,但又是必须跨越的阶段。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社会的经济、文化较为落后,人类社会对问题的观察和处理,大多依靠日积月累的经验,这其中也包括政治领域的治国问题。也就是说,在这一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人治”是治国方略的必然选择。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当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摆脱了自然经济而进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经济、文化、科技有了较大进步的时候,人类社会对客观规律有了较多认识,对问题的观察处理不再停留在经验阶段,而是更多地依靠科学,政治领域中的“治国”问题也必然要由“人治”转变为“法治”。
因此,依法治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法律化、制度化的产物,它既是对国家管理的科学认识,又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我对“治国方略”做这样的分析,目的在于说明“人治”和“法治”都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存在的客观物质条件,但“人治”同“法治”比较,毕竟是一种落后的、陈旧的、弊端较多的治理国家的方式。
我们党真正对治理国家的方式引起高度重视,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精辟论述。这些精辟论述集中到一点,就是只有实行“法治”,我们的国家才能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党的十五大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科学地回答了无产阶级政党成为执政党之后如何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
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和关键,在于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这是由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性质、作用和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从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来看,宪法明确规定,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究竟执行什么?当然是执行由人民自己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即人民的意志。这种意志的集中体现,就是宪法和法律。因此,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是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意志能不能实现的重大原则问题,而这一点恰恰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本质要求。
其次,从政府行政权的作用范围来看,政府工作几乎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公民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以及学习、工作、劳动和衣食住行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这就是说,国家行政管理是整个国家管理活动中范围最大的一块。因此,国家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程度,直接影响着甚至决定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法治化的进程。
第三,从政府行政权行使的特点来看,现代国家行政权的行使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讲求“效率”,二是讲求“民主”,否则就会出现办事拖拉或者行政专横。中外历史上既不讲效率、更不讲民主的政府比比皆是;只讲效率而不懂得或者不可能讲民主的政府也不在少数。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时,提出了用法律控制行政权的理论,但在实际效果上,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理论与实际脱离,宪法、法律的规定与现实脱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各级政府行政权的行使,不仅需要而且完全能够把效率和民主统一起来,成为真正高效、民主的政府。这种统一的最佳途径,就是严格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
第四,从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的数量来看,我国80%的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性法规都是由政府来执行的。因此,政府能不能自觉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着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从现代国家管理的基本要求来看,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已经引起政府对经济宏观管理的思维方式、组织结构和管理方法的重大变化,政府行为法律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普遍要求,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管理水平,特别是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今后十年各级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
这些年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同年11月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2003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一成立,温家宝总理就提出要把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人民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
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使依法行政工作在我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使政府的行为越来越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国务院在认真总结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实践经验和吸收行政法学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去年3月制定并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系统规定了未来十年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这是指导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纲要》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一个目标、三项原则、六项要求、七项任务和四项保障。
(一)一个目标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这些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依法治国的进程,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纲要》明确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1、法治政府的内涵
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这是我国在政府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反映了对依法行政规律的新认识。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权力被滥用。也就是说,法治政府不仅要求公民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而非法治政府只要求公民守法,自己可以不守法。从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来看,法治政府就是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2、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根据《纲要》的规定,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在体制方面: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在法制方面: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在机制方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在观念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明显提高,对法律信仰和忠诚,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二)三项原则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纲要》在总结我国依法行政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新时期新阶段依法行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强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这些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恪守的政治原则。
二是,法律原则。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是,相互关系原则。在依法行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强调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依法行政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中,强调二者的结合;在依法行政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中,强调合法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改革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在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关系中,强调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积极履行职责,建立高效政府,确保依法办成事、办好事。
(三)六项要求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应当实现的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合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是,程序正当。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是,高效便民。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诚实守信。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是,权责统一。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七项任务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纲要》规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须完成的七项工作任务: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行政务信息公开。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决策公开;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四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内容包括: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
五是,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机制。主要内容包括: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六是,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七是,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主要内容包括: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加强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五)四项保障
为了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纲要》还规定了四条保障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是,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三是,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
(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也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为我们紧紧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本在发展,关键在法治。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就没有生机勃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因此,必须始终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同时,在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没有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形成。因此,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不是无差别的社会,更不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性、多样性的状况。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门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比如,在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利益,水库建设中侵害移民利益,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等问题比较严重,由此而引发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再比如,乱许可、乱收费、乱处罚、乱强制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等等。
因此,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自觉地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既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从而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我们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和理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自觉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增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必须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当前尤其要真正树立以下三个观念:
一是,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是现代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理应承担起与权力对等的责任,对人民负责。政府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责任,违法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
二是,法律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至关重要。要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或者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三是,依程序行政的观念。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在当前情况下,依法行政特别要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做到: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决定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三)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
我们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依法行政,就是政府依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为人民谋福利。没有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就不可能真正依法行政,也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永恒的政治理念和行为准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是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途径和唯一选择。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我们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
50多年来,为谁执政的问题一直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个十分严肃的课题。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在于人民,执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只有做到执政为民,才能真正巩固执政地位。而巩固执政地位的目的,又在于更好的执政为民。
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进一步阐明了我们党坚持执政为民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执政的目的不是为民,而是为己,嘴上喊着要代表人民利益,实际上却想方设法为自己捞取好处,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也违背了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执政为民的关键在于努力实践,抓好落实。誓言要履行,承诺要兑现。推进依法行政,人民群众不仅是听我们说些什么,更重要的是看我们做些什么;不仅看我们能否一时做到,更重要的是看我们能否始终做到。因此,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和一般要求上,而是要落实到政府的决策中,落实到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中,从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事情抓起,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履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倡导和培育亲民作风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和积极培育亲民作风。作风,是人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体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一个领导干部的作风,总是要受其内在的政治素养的影响和支配的。作风背后有理念,作风之中有感情,正是由于有不同的理念和感情,才有不同的作风。
要在广大干部中树立起真正的亲民作风,一是取决于正确的群众观念,二是取决于深厚的群众感情。要真正树立亲民作风,必须对人民群众做到“三真”:
一是,真正尊重。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亲民,首先要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自觉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尊重群众,要真心实意,不能虚情假意,切忌流于形式,力戒变成“作秀”,而要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府各项工作是否正确、是否有成效的最高标准。
二是,真情交往。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其前提是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始终同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亲民,顾名思义就是亲近群众,同群众多接触、多交往、多联系。干群界限分明,老死不相往来,只会造成隔阂,难免产生误解,何谈什么亲民、爱民、为民?倡导亲民作风,应当是把群众当亲人、当朋友,多走动、多交往,特别是要到最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最多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把党的关怀带给群众,倾注深情帮助群众。
三是,真诚服务。亲民为民,最终都要落实到关爱群众,服务群众,不断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离开服务,谈何为民、亲民?“群众利益无小事”,说明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都要看成大事、要事、急事,以真诚的态度抓紧研究解决,竭尽全力地去办。服务群众,不是听言辞,而是看行动。关键是要抓住为群众“谋利”和“解忧”这两个主要环节,真抓实干,使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对那些困难群众,更要体现深情,直真诚关爱,倾情抚慰,鼎力救助,使其尽快摆脱困难处境。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领导干部要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就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根本观点。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作为个人,领导干部获得的权力,固然与本人的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有关,但根本上说,是因为其先锋模范作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作为人民公仆,领导干部的权力从本质上说是责任、是奉献、是服务,权力越大,责任越重。
对我们来说,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始终不渝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是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和行为准则。如果一个领导干部不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民所用,那就是忘本,就是背叛,就不配作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因此,每一位领导干部一定要倍加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越是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越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越要经常认真思考权力是谁给的,应该怎么使用;一定要在权为谁用这个根本问题上自醒、自重、自警、自励、自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应当看到,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也可以成为牟取私利的手段;既可以促人奋发向上,也可以诱使人腐化堕落。腐败问题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最终都可归结为权力的滥用。虽然滥用权力的行为仅仅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它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因此,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就必须时刻明确哪些事情应当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凡是有利于人民群众的事,要积极主动地去做,充满感情地去做,全力以赴地去做;凡是以权谋私的事,不利于人民群众的事,要坚决不做。这里应该做与不能做,其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应该做的事全力做好,是勤政;不能做的事坚决不做,是廉政。只有既勤政又廉政,居位尽其职,任职思利民,才是党中央、国务院所要求的、人民群众所期盼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民心向背决定政权的兴衰存亡。我们党的最大优势,就是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我们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人民群众。要保持优势,消除危险,关键在于依照体现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宪法、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国家权力。我们一定要从这样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的努力和贡献! |